咱們都知道現在的用餐方式除傳統的堂食外,平臺點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門烹飪服務等這種外賣模式也已經慢慢滲透進人們的日常生活。那這些外賣服務是否也屬于餐飲服務呢?從國內相關政策規定和業務的實質上來看,符合資質的餐飲企業現場制作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外賣,屬于餐飲服務,理應按照餐飲服務項目來計算繳納增值稅。
自2021年開年以來,國內的餐飲行業已經在加速回暖。企查查數據曾有顯示,截至2021年4月,我國共有餐飲相關企業1005.8萬家,而這一年的一季度新注冊的餐飲企業有62.6萬家,同比提升百分之113.3。疫情防控常態化之下,餐飲行業的消費方式仍在不斷創新。除傳統的堂食外,平臺點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門烹飪服務等這些多樣化的外賣模式已經走進我們的日常生活。
那么這些河南外賣服務也可以按照河南餐飲服務來計稅嗎?我們繼續往下看。
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外賣是否屬于餐飲服務是實務中爭議的焦點話題之一。實務中一大部分餐飲企業均提供的有外賣服務。那么像這類由餐飲企業提供的外賣服務,究竟是否屬于餐飲服務呢?
按照相關規定,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從這個概念上來看的話,稅法所規定的餐飲服務其實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堂食,需要同時滿足提供飲食和提供飲食場所兩個條件。這與衛生部發布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對餐飲服務概念的解釋基本吻合,即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而對于外賣,營改增前有相關規定曾指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營改增前,餐飲企業同時提供堂食和外賣,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計稅,且提供的外賣服務應屬于銷售貨物。
營改增后相關政策也已經明確,滿足一定條件的外賣服務也是屬于餐飲服務的。有相關規定指出,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需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標簽: